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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PPP模式中的承租合同與租賃合同存在哪些區(qū)別

  在租賃合同模式下,社會資本負責提供全部服務,并承擔滿足有關質量和服務標準的義務。除了新的投資和重置投資出政府負責外,運營商提供服務并自負費用和風險。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0年,續(xù)期可長達20年。服務的提供者由政府變更為社會資本,運營和維護的財務風險全部由社會資本運營商承擔,特別是運營商承擔虧損及消費者的未償債務。

  按照這種安排,政府出資建立初始系統(tǒng), 承包給社會資本進行運營和維護。部分收入被 轉移到政府部門,用于償還建立系統(tǒng)的貸款。

  承租合同與租賃合間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租賃合同中,社會資本保留向客戶收取的款項,按規(guī)定向政府支付租賃費。承租合同允許社會資本從客戶那里獲取收入,向政府支付承租費,并保留剩余收入。承租費通常是指出售每單位產(chǎn)品的約定費用。承租合同因降低了與低成本銷售增長相關的部分風險,更受社會資本合作伙伴青睞。

  潛在優(yōu)勢

  根據(jù)租賃和承租合同,社會資本合作伙伴的利潤取決于公共設施的銷售收入和成本。這類契約的主要優(yōu)點是它們能激勵運營商提高效率和銷售量。其主要風險是,為了提升利潤,管理層會降低資產(chǎn)的長期維護水平,特別是在合同期的最后幾年,承電商甚至可能會采取破壞性的經(jīng)營策略。此外,社會資本合作伙伴雖然不提供投資資本,但會支付資產(chǎn)的使用成本。

  潛在劣勢

  租賃合同與服務合間和管理合同的不同關鍵在于承包商的收入來自客戶付款,因此對收費標準非常敏感,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復雜的收費制度。此外,政府仍然負責資本投資,社會資本不提供投資資本。

摘自:PPP模式手冊 ? 作者: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