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行業(yè)新聞

中科宇杰解答:國內碳市場的交易機制的研究包括了什么內容

  國內學者對國際碳排放交易機制和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研究大多是定性的描述性分析。關于我國是否參與國際碳市場,參與碳市場對我國的影響。學者們分別對碳市場的結構、特征、發(fā)展方式、配額分配等進行了研究。

  關于我國參與全球二氧化碳減排的碳交易市場的影響與分析。徐玉高(2000)對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態(tài)勢進行了時點分析,并論述了發(fā)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策略選擇。徐嵩齡(2001)對現時的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以及附件I國家與非附件I國家的減排對策進行分析,提出了全球實施GHG減排的倫理規(guī)則,對GHG減排政策和經濟影響進行數量分析的概念、方向與指標,對我國實施CDM機制的前景進行了測算并對我國參與全球溫室氣體減排談判提出了行政政策違議。 劉偉平、戴永務(2004)對國內研究碳排放權交易的研究進展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分析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和意義,并就碳排放權交易中各國初始碳排放權的合理配置、碳排放權交易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和對中國林業(yè)的影響等重要問題在我國的研究情況進行述評。陳文穎等(2004))用MARKAL-MACRO模型研究碳減排對中國能源系統(tǒng)的影響。陳文穎、吳宗鑫、何建坤(2005)認為根據“兩個趨同”的分配原則,中國可以 實現在達到中等發(fā)達國家水平(2050年)前不承擔絕對減排義務,但是需要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框架下考慮大量的 與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供給、改善 區(qū)域壞境、減輕社會壓力相一致的減排對策與措施。這些減排對策與措施真正得以實施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政策,并將之納入國民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中。

  后京都時代的到來,使得我國面臨著參與國際碳減排的巨大壓力。楊紅強(2005)認為利用《京都議定書》到2012年承諾期對發(fā)展中國家無減排義務的有利安排,中國應慎重參與國際碳貿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貿易帶來的技術與資金轉移的前提下,重點加快后期談判中碳貿易與本國環(huán)境保護協調機制的建設。程南洋等 (2006)認為環(huán)境保護通過影響成本對國際碳貿易產生影響,對于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是有效的。而我國循環(huán)經 濟的發(fā)展要求必須處理好國際產業(yè)轉移與國家能源結構調整的關系,并合理利用市場機制與政府作為的雙效作用,為《京都議定書》第三輪承諾期談判做好準備。

  關于碳市場建立的艱巨性,周海屏(2003)提出我國碳排放權市場的建立關系到包括自然科學(物埋、化學、生態(tài)等)和社會科學(金融、統(tǒng)計、會計、行政、法律等)的許多領域,人才的培養(yǎng)、制度的完善、體系的建立要花很長的時間。

  關于碳市場的待征,林德榮(2005)描述了碳排放權市場形成的兩種機制,并總結了碳排放權市場具有以下待征:市場規(guī)??倓∨蛎洠饺斯聚x躍參與,發(fā)展中國家正成為主要的賣方市場,各種市場創(chuàng)新體系相繼出現,減排單位交易體系的創(chuàng)建,京都減排單位市場的壯大。

  關于國際碳排放市場的結構,章升東等(2005)將國際碳市場的基本結構進行了定性劃分,然后著重從交易主體、交易數量和交易類型等方面對項目市場展開深入分析,認為當今的國際碳市場已經形成以項目市場為主流市場、準許市場為輔助市場的基本格局,并對國際碳市場的發(fā)展做了預期。

  關于碳市場的具體發(fā)展方式,涂毅(2008)對中國 在國內建立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勾畫了藍圖并給出了具體的操作建議。他指出,中國的碳排放交易應分為兩類,即國內交易和國際交易。國內交易市場應建立在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場機制之上,利用配額的方式使國內企業(yè)間實現排放權的流通交易;;國際交易則主要是面向國外購買商交易,開發(fā)和提供與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產品,并進行交易。國內應該盡快建立起實體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為各會員和參與者提供交易場所。同時,實體性的交易市場也 是一個基于網絡的市場交易平臺,以便注冊用戶通過網上進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臺,會員可以賣出超標減排量來獲得額外利潤,或者買入不足的減排量以履行義務;系統(tǒng)地做好可持續(xù)發(fā)展和溫室氣體減排計劃;向股東、評議機構、市民、消費者和客戶展示有關氣候變化的戰(zhàn)略遠景;通過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減排和認購補償行動,使企業(yè)在同行業(yè)中的領導地位得到認同;通過交易所聘請的具有溫室氣體減排量審核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定期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有選擇地采用各種減排技術和措施進行溫室氣體減排。

  關于全球碳排放市場中碳排放權的分配問題,徐玉高(1997)認為:全球氣候變化不是當前溫室氣體排放的結果,而是歷史排放的累積效果,因此,在探討碳排放權分配機制時還應考慮各國的歷史排放量。陳文穎、吳宗鑫(1998)提出兩種綜合考慮公平和效率的碳權混合分配機制,認為:若綜合考慮公平、效率和全球收益這 兩個方面的因素,采用人均碳排放量和GDP碳排放強度 (單位GDP碳排放量)的加權平均、以人均碳排放量為 基準,兼顧GDP碳排放強度這兩種混合分配機制是較理想的選擇。陳迎(2002)認為,應重視溫室氣體減排的國內層次的公平問題,重視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權益,還提出了三種不同類型排放權的新槪念:(1)基本需求的排放權;(2)部分可貿易的排放權;(3)完全可貿易的排放權。潘家華(2002)還從福利與發(fā)展的視角,探討人文發(fā)展權限與發(fā)展中國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論證 在當前水平下限制低收入國家國民的碳排放,將會對低收入人群的發(fā)展權益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

摘自:我國節(jié)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場機制研究

  作者:劉婧